“香港高官離職再就業監管機制要保障公眾利益,即是維持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良好管治,以及公正及有誠信的公務員隊伍。”
  ———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俞宗怡
  南都訊 記者康殷 內地上市公司曾一度熱衷聘請黨政卸任官員擔任獨董。但受中央新政影響,年內已發佈獨董離任公告的上市公司超過200家。“官員獨董”接連去職,兼職官員最短任期僅9天。
  香港對於高官離任再就業的規管值得借鑒。從政治委任的司局級高官,到首長級公務員離任再就業都需經過俗稱“冷河期”的禁制期和管制期,時間從半年至兩年不定。其間退休或離職公務員再就業需要受到政府規管。
  高官離任去向公開透明
  2012年7月1日退休的香港前審計署署長鄧國斌,離任一年後,2013年8月1日起,在美國信安保險有限公司出任獨立董事。對於這名前高官出任私營商業機構的職位,公務員事務局的審批意見是:“在美國信安保險有限公司受雇期間,鄧先生不得使用或披露在政府任職期間所取得的任何機密資料或敏感資料。”隨後,港府批准了鄧國斌的再就業申請。
  此外,2012年2月離任的前房屋署助理署長張建強,2013年11月出任萬利仕(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董事一職。審批意見除了不能透露政府機密資料外,還特別強調不能直接或間接涉及競投或參與任何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的項目。上述的高官再就業的審批資料並非任何機密,在香港,只要登錄公務員事務局或者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咨詢委員會的網站,任何媒體和市民都可以下載翻閱。
  首長級高官辭職或退休的去向,在港府而言是全面公開毫無保留,而這源於2010年12月8日,一場耗時兩年、花費1750萬港元的特別調查在香港完結,成文報告達400多頁。
  負責調查的特區立法會專責小組認定,前政府地產和房屋事務高官梁展文,退休一年多後拿高薪“再就業”,審批程序存有漏洞。調查報告還對公務員“再就業”管理提出改善意見。
  前屋宇署署長去房企被迫解約
  當事人梁展文,1999-2006年間,先後出任特區政府屋宇署署長、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和房屋署署長職位,2007年1月退休。2008年8月1日,香港一家知名的地產公司宣佈委任梁展文出任執行董事及副董事總經理,負責中國內地業務,任命即日起生效,年薪高達312萬港元,並有權收取紅利。
  任命一經公佈,質疑聲便不絕於耳。服務政府39年的梁展文,曾參與制訂和執行特區重大房屋和土地政策,並代表政府與發展商談判過地產項目的補償地價及回購事宜。其中,在一處地產項目中,政府以低於市價的8.64億港元,將業權轉讓給兩家開發商,其中就包括邀請梁出任公司高管的這家公司。因在決策中扮演重要角色,梁展文被疑“賤賣”政府資產。而他退休僅僅一年半後,就到這家地產公司任職,輿論質疑新職務為他“量身定做”,等同於“延後回報”,有利益輸送之嫌。
  在各方壓力下,僅僅過了兩個多星期,公司方面還是宣佈與梁無條件提前解約。2008年12月,立法會依照“特權條例”對事件展開調查,根據立法會提交的調查報告,港府修改首長級高官離任再就業監管制度,決定在信息發放方面增加透明度。2011年9月起,以往港府記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情況的登記冊的涵蓋範圍,擴大至所有受規管的離職首長級公務員,登記冊供市民查閱並會上載政府網站。
  去年46高官獲批再就業
  2013年,作為審批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再就業的獨立咨詢委員會,共審議了由37名首長級公務員提出合共49宗的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申請。最後咨詢委員會建議批准46宗申請並附加工作限制,另拒絕3宗申請。在建議批准的申請當中,咨詢委員會建議對44宗申請在基本工作限制以外施加額外限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接納了咨詢委員會就49宗申請所作出的建議。
  按照咨詢委員會的年報顯示,2013年46名獲批准離任後再就業的首長級公務員中,45人均為有薪工作,只有1人從事無薪工作。其中19人受雇於私營商業機構,另外27人在非商業機構工作。按照工作性質劃分,獲批准離任後再就業的首長級公務員中,選擇教育工作的離任高官最多,達21人;其次為醫療5人;而法律、企業管治和顧問咨詢服務各有3人。
  香港經驗
  目前港府針對退休首長級公務員的管制政策俗稱“過冷河”,則指定期間最低限度的禁制期及管制期。禁制期內,退休官員不能從事任何外間工作;而管制期內退休首長級公務員必須先取得政府(即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才可從事外間工作。此外,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咨詢委員會,會就每宗高官再就業申請向政府提供咨詢意見。
  香港退休高官再就業的禁制期從6-12個月;而管制期則是從2-3年。提出再就業申請的高官,必須提供任職政府最後3-6年期間,與準雇主及其相關公司在合約、法律、公務及其他事務上的重要接觸和往來等資料,以供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參考。獲批准離職就業的官員需向政府提交聘用合約副本,政府會把該名退休官員需要遵守的工作限制,直接通知準雇主;一旦再就業官員的職責與提交政府的聘用合約出現重大變更,須事先獲政府批准。
  而離職再就業的首長級公務員,均須遵守基本工作限制,即首長級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投任何政府土地、物業、計劃、合約或專營權;首長級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擔任或代表任何人擔任工作(包括訴訟或游說活動),而這些工作與其任職政府最後三年期間涉及的政策制訂或決策工作、敏感性資料、合約或法律事務、執法或規管職務有關;以及首長級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會令政府尷尬或有損公務員隊伍聲譽的活動。  (原標題:港府卸任高官擔任獨董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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